章程

 (74年1月22日第六屆第七次理事會通過)
 (76年3月18日第八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)
 (83年2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)
 (85年4月27日校友大會修訂通過)
 (88年4月17日校友大會修訂通過)
 (89年4月29日校友大會修訂通過)
 (92年3月29日校友大會修訂通過)
 (97年4月26日校友大會修訂通過)
 (102年4月28日校友大會修訂通過)
 (103年3月22日校友大會修訂通過)

壹、總 則

一、本聯誼會定名為『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校友聯誼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二、本會以加強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暨土木工程學研究(以下簡稱母系)校友間及其與母系之聯繫,增進友誼、砥礪學行及服務社會為宗旨。

三、本會以母系地址為會址。

 

貳、任 務

四、本會任務如次:

(一)增進校友間聯誼及砥礪學行事項。
(二)交換母系及校友動態等資料。
(三)辦理校友及在校同學獎勵事項。
(四)配合母系辦理校友獎勵事宜。
(五)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事項。

參、會  員

五、凡母系師長、歷屆畢業及肄業校友,均為會員。

六、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本會榮譽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解除其會籍。

 

肆、組 織

七、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每年開會1次,由理事會召集之。必要時得開臨時大會,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。

八、會員大會職權如次:

(一)制訂或修改章程。
(二)選舉或罷免理事。
(三)議決預算及決算。
(四)議決理事會及會員大會議案。

九、本會設理事會,置理事21人,候補理事3人,皆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按得票多寡排列當選順序。理事為義務職,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,惟連任之理事至多以14人為限。

除母系主任為當然理事外,現在或曾於母系服務之選任理事名額以3人為限。

理事會中之理事,其入學年屬最近15屆校友者賦予保障名額2人;另入學年為同屆之理事名額至多以2人為限。

十、本會置理事長1人,由理事互選之,連選得連任,連任次數以不超過2次為原則。理事長綜理會務,如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
十一、本會置祕書長1人,副祕書長1至3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。其中祕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解聘時亦同;副祕書長除1人由母系主任選任外,其餘由祕書長指定。

十二、理事會之職權如次:

(一)召集會員大會。
(二)選舉理事長。
(三)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(四)推動並處理本會會務。
(五)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。
(六)執行其他有關本會會務。

十三、理事會每3個月開會1次,必要時得開臨時會,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

 

伍、經 費

十四、本會經費由財團法人台大土木文教基金會編列支付。必要時得依會務需要收取會費、辦理募集或接受捐助、資助。

 

陸、附 則

十五、本會年度歲入歲出預算,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,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。

十六、本會年度歲入歲出決算,於年度終了後由理事會編製,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。

十七、本會辦事有關規定,由理事會訂之。

十八、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